上海市版權局9月13日 發(fā)布2021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件,分別為:“人人影視”侵犯著作權刑事案、《熱血傳奇》游戲私服侵犯著作權刑事案、排球賽事節(jié)目網絡直播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侵犯體育電視節(jié)目著作權行政處罰案、盲盒人偶形象侵犯著作權行政處罰案、“葫蘆娃”注冊商標侵犯在先著作權糾紛案、《三體》有聲讀物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侵犯變形金剛系列玩具著作權刑事案、侵犯“小黃人”動畫形象著作權行政處罰案、“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庫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專家介紹,此次評選出的十大案件具有3個典型特征:
其一,社會關注度高,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如“人人影視”侵犯著作權刑事案,涉案網站知名度較高,涉及侵權作品數(shù)量眾多,受眾群體龐大,通過案件審理,對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提高公眾版權保護意識具有積極意義。侵犯變形金剛系列玩具著作權刑事案中,權利人為全球知名的玩具制造商——孩之寶公司;侵犯“小黃人”動畫形象著作權行政處罰案是近年來上海海關查獲的數(shù)量巨大的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凸顯海關對知名動漫形象相關著作權的保護卓有成效,有利于優(yōu)化上海的投資營商環(huán)境。
其二是聚集重點前沿領域,樹立行業(yè)行為規(guī)范。十大案件覆蓋體育賽事、視聽網站、網絡直播等多個近年來版權侵權行為高發(fā)的領域,通過對典型案件的審理,為規(guī)范相關行業(yè)的版權經營行為、強化企業(yè)主體責任、加強版權管理等,起到促進作用。
其三是創(chuàng)新辦案模式,關注新型案件,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示范。十大案件還選出一批涉及新類型的典型案件,通過司法研判,創(chuàng)新辦案模式,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打下實踐基礎。比如,在《熱血傳奇》游戲私服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中,將侵權游戲認定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為新《著作權法》實施以后將網絡游戲認定為視聽作品進行保護指明了方向。
鏈接:2021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件
“人人影視”侵犯著作權刑事案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成立武漢鏈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快譯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雇傭被告人萬某某等十人作為技術、運營人員,開發(fā)“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戶端,由被告人謝某某等人組織翻譯人員,從境外網站下載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翻譯、制作、上傳至相關服務器,通過所經營的“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客戶端向用戶提供在線觀看和下載服務。經鑒定,“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客戶端內共有未授權影視作品32824部,會員數(shù)量共計683余萬。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通過收取會員費、廣告費、銷售移動硬盤等方式非法獲利。經審計,自2018年1月至案發(fā),非法經營額總計人民幣1200余萬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等十五人結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主犯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等14名從犯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兩院均判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案件均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由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聯(lián)合掛牌督辦。涉案“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在運營期間知名度較高,受眾群體龐大,多年來非法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犯影視作品權利人合法權益,曾多次被國內外版權方投訴,但仍持續(xù)實施侵權行為謀取非法利益,引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本案犯罪數(shù)額巨大,涉及侵權作品數(shù)量眾多,相關電子證據(jù)體量龐大、取證難度較高,與普通的實體侵權盜版案件相比,所涉作品的傳播范圍更廣,危害更大。本案對侵犯著作權罪中涉及的“未經著作權人”“復制發(fā)行”等問題的闡述,對類案審理具有借鑒意義。在辦案中注重指控犯罪與教育相結合,最終所有被告人均認罪服判,向社會傳遞版權保護的積極導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熱血傳奇》游戲私服侵犯著作權刑事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發(fā)“fly3d”游戲引擎及“龍途盒子”程序,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互聯(lián)網下載《熱血傳奇》游戲相關素材,并利用上述游戲引擎、程序、素材搭建運營《追憶傳奇》游戲私服,收取用戶充值錢款,侵犯《熱血傳奇》游戲權利人著作權。被告人謝某某通過網絡招攬,以付費教學的方式,將相關游戲引擎、程序、素材授權被告人劉某某等七十余人使用,幫助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搭建運營《江南傳奇》等侵權游戲私服,并約定對游戲用戶充值錢款進行分成。經鑒定,《追憶傳奇》及《江南傳奇》游戲與《熱血傳奇》游戲在相關地圖名稱、游戲路徑、怪物形象上均相同,關鍵游戲場景截圖完全重疊。經審計,被告人謝某某的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237萬余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04萬余元,被告人劉某某的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27萬余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9萬余元。
經審理,被告人謝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5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一審判決后,兩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侵權游戲被認定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在司法實踐中尚無先例,在證據(jù)規(guī)格以及司法鑒定如何具體進行方面沒有標準及借鑒。經各級辦案機關共同研究、反復論證,最終確定了符合類電作品的網絡游戲侵犯著作權的司法鑒定方法及證明標準,為新《著作權法》實施以后將網絡游戲認定為視聽作品進行保護指明了方向。本案在定性及司法鑒定方法等方面的首次嘗試及突破均具有新穎性及典型性,對同類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有填補空白的作用。
排球賽事節(jié)目網絡直播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中國排球協(xié)會在其章程中明確了其作為排超賽事主辦方擁有通過電視或廣播對排超賽事進行直播和錄播的播放權。2019-2020排超賽事相關知識產權的使用及許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權利經歷了從排協(xié)-體育之窗-排球之窗層層授權的過程。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將聯(lián)賽全部全媒體權利、維權權利等在中國地區(qū)獨占性授權給咪咕公司。2019年11月,排球之窗與中視體育簽訂合作協(xié)議,該協(xié)議載明排球之窗擁有2016-2021中國排球超級聯(lián)賽五個賽季的完整知識產權,同時約定,排球之窗將其擁有的標的賽事版權中的衛(wèi)視獨家版權及央視新媒體播放權授予中視體育,對于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協(xié)議表述為“即中央電視臺相關新媒體、數(shù)字平臺直播、延播、重播、點播權利”,未具體細化。該協(xié)議還約定,中視體育負責制作并播出部分場次。2019年12月14日,被告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其經營的IPTV平臺“CCTV5+體育賽事”頻道直播了“2019-2020中國女子排球超級聯(lián)賽第二階段第九輪-遼寧華君VS天津渤海銀行”比賽(以下簡稱涉案賽事)。原告咪咕公司遂起訴被告在其經營的播放平臺上擅自向公眾提供涉案賽事的網絡直播服務構成侵害其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認為涉案賽事節(jié)目不構成作品,并認為,即使構成作品,其制作方中視體育也因受托制作時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而成為著作權人,且涉案賽事在播放平臺上的播出正是中視體育行使其擁有的央視新媒體播放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從賽事性質來看,涉案賽事在機位設置、同類場景的不同鏡頭表達方式、慢動作回放、特寫鏡頭表達人物情緒、現(xiàn)場精彩鏡頭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類電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從作品權利人來看,排球協(xié)會作為賽事主辦方,在向下層層授權時,并未放棄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系涉案賽事的著作權人,否定了中視體育因制作賽事而成為著作權人的觀點。從咪咕公司和中視體育先后獲得排球之窗的授權情況來看,排球之窗在授權原告獨占性享有包括涉案平臺播放權在內的全媒體權利之后,又授權被告的上級內容來源方中視體育衛(wèi)視獨家版權和央視新媒體播放權。由于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對其進行細化和明確,故從排球之窗與中視體育之間《合作協(xié)議》的簽訂背景、約定內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為進行解讀,最終認定央視新媒體播放權在《合作協(xié)議》中的含義,并不包括涉案平臺播放權。故被告作為經營者應就其平臺播出節(jié)目侵權的行為對外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結合賽事畫面對涉案賽事節(jié)目獨創(chuàng)性進行分析并認定涉案排球賽事節(jié)目體現(xiàn)了創(chuàng)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對連續(xù)畫面的選擇、編輯和處理,彰顯了節(jié)目制作過程中的個性要素,屬于文學藝術領域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可以作為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版)規(guī)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加以保護。在體育賽事節(jié)目著作權歸屬上認可了賽事主辦者的著作權人地位,有助于推動體育產業(yè)內部市場化改革進程。就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的爭議,通過合同解釋厘清了先后授權情況下的權利界限。該案判決對界定體育賽事節(jié)目作品性質并由此進一步規(guī)范體育賽事節(jié)目在新媒體端口的傳播具有積極意義。
侵犯體育電視節(jié)目著作權行政處罰案
2020年12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執(zhí)法總隊根據(jù)權利人投訴,對PP視頻網(網址:www.pptv.com)涉嫌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錄像制品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查明,PP視頻網,網址:www.pptv.com,主辦單位: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備案號:滬ICP備09010723號,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號:0908250。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當事人為增加網站的瀏覽量,未經權利人五星體育傳媒有限公司許可,將權利人的《親愛的起床了》3期,《體育新聞》31期,《五星足球》6期,共40個體育節(jié)目切條成511個短視頻,登載在PP視頻網“五星體育”短視頻合集,供上網用戶瀏覽和在線觀看。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執(zhí)法總隊認為,當事人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錄像制品,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由于當事人同時破壞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侵權數(shù)量大,損害公共利益,依據(j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件被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監(jiān)督局列為聯(lián)合掛牌督辦案件,是落實“劍網2021”專項行動要求,加大短視頻版權治理力度,重點打擊未經授權對視聽作品刪減切條并上傳網絡平臺進行傳播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作品為中超賽事的視聽作品,近年來體育賽事侵權行為頻發(fā),糾紛激增,該案的辦理對于保護體育賽事版權,有效打擊侵權行為起到積極作用。
盲盒人偶形象侵犯著作權行政處罰案
2021年1月,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根據(jù)權利人舉報,對無錫圣迪源動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迪源公司”)放置在商場公共區(qū)域的盲盒游藝機涉嫌侵犯著作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0年10月起,圣迪源公司在世紀大道1368號世博源商場內放置多款游藝機,消費者通過付費游戲的方式獲取游藝機內的玩偶盲盒。共查獲涉案商品122件,其中85個盲盒外包裝上的人偶形象、11個盲盒內人偶形象及26張盲盒內卡片中的人偶形象與權利人相關美術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違法經營額共計5664元。帶有“Nanci”注冊商標盲盒72個,違法經營額共計4284元。
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認為,圣迪源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商品上擅自使用與權利人相關美術作品實質性相似的人偶形象,并銷售標有“Nanci”等注冊商標的盲盒商品,以此獲取非法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侵犯著作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圣迪源公司違反多個法律的行為擇一從重處罰,作出沒收侵權商品122件,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為上海首例盲盒商品上的侵權案件,侵權形式新穎,隱蔽性強,查處有一定難度。本案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包括侵犯著作權與商標專用權,執(zhí)法機關在一份處罰決定書中綜合認定并對兩種違法行為同時做出處罰,有利于深化知識產權集中管理與保護的制度模式,進一步順應市場主體保護綜合性知識產權的迫切需求,體現(xiàn)了對文化創(chuàng)意形式的尊重與保護。
“葫蘆娃”注冊商標侵犯在先著作權糾紛案
《葫蘆兄弟》是上海美影廠于1986年原創(chuàng)的系列剪紙動畫片,其塑造的“葫蘆兄弟”形象,在社會公眾中享有極高知名度。原告享有《葫蘆兄弟》系列動畫片及動畫片中人物涉及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被告石家莊葫蘆娃食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經受讓成為第63134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葫蘆娃形象和文字”組合商標于1993年獲準注冊。被告公司經其法定代表人授權許可,在相關網站上發(fā)布大量帶有“葫蘆娃”動畫形象的加盟信息,可見大量標識有上述商標的多款產品宣傳圖。此外,被告公司還在相關網頁發(fā)布文章,聲稱其同知名卡通形象葫蘆娃簽訂了長期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成為相關類別國內唯一授權商。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作品“葫蘆娃”的創(chuàng)作完成及發(fā)表時間,早于第631343號注冊商標申請日,且知名度極高,可認定構成在先權利。被告雖注冊有商標,但該權利的取得實質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即便形式具有合法性,仍不能阻卻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被告在明知他人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在先作品情形下,未持審慎態(tài)度,將與之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形象作為商業(yè)標識使用,不具有正當性,構成著作權侵權。同時,被告發(fā)布的文章回避披露其與原告“葫蘆娃”作品毫無關聯(lián)的商標信息,反而刻意建立與原告的聯(lián)系,進一步增加了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引人誤解被告及其產品與原告具有特定聯(lián)系,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據(jù)此,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葫蘆娃”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25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在先著作權與注冊商標的沖突解決問題。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自動產生,注冊商標權則經申請后獲商標局授權取得。兩項權利獲得方式雖不同,但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具有各自的權利邊界,權利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的同時,亦不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本案對于在先著作權與商標權邊界作了分析闡述,重點突出在權利沖突情形下,如何通過著作權進行侵權判定和行為規(guī)制,更有力地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凸顯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三體》有聲讀物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文字作品《三體》作者為劉慈欣,獲得第73屆“雨果獎”最佳長篇獎等多項世界級科幻大獎,出版16個語種,具有較高知名度。2016年5月27日,劉慈欣與騰訊公司簽訂《獨家合作協(xié)議》及《授權書》,約定將《三體》授權給騰訊公司,授權性質為獨占性授權,授權使用方式為將授權作品的錄制成音頻作品(即錄音制品,下同)的權利獨占性授予騰訊公司,騰訊公司有權在授權期限內將其改編錄制成音頻作品,改編錄制完成后的音頻作品的著作權及錄音制作者權利歸騰訊公司永久所有。在被告荔支公司的www.lizhi.fm網頁及荔枝APP中搜索“三體”,存在數(shù)十個主播賬戶上傳的大量《三體》音頻,部分為全集音頻,播放量較大,荔支公司提供了部分上傳涉案作品主播的身份信息。
一審法院認為,經《三體》作者劉慈欣授權,原告騰訊公司在授權范圍內享有《三體》音頻作品的獨占性權利。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綜合認定,被告荔支公司對于未能提供用戶有效身份信息的主播,直接提供了該部分被控侵權音頻,構成直接侵權。對于已經提供用戶身份信息的主播,被告荔支公司提供了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在涉案權利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平臺用戶上傳音頻作品侵權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荔支公司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且在接到原告發(fā)送的侵權通知后未能及時作出刪除、屏蔽侵權音頻或斷開鏈接等合理的反應。因此,可認定被告荔支公司構成間接侵權。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荔支公司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71,481.79元,就著作權侵權行為在其官網首頁連續(xù)十五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判決后,被告荔支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互聯(lián)網時代催生了多元化的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形態(tài),有聲書作為新興的閱讀體驗渠道,孕育了大量音頻平臺。本案對音頻平臺侵權責任的認定以及在確定判賠金額時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加大賠償力度的價值導向,有助于規(guī)范有聲書翻錄、播出行為。同時,對強化平臺主體責任,督促平臺完善內部版權監(jiān)控和管理機制,履行“通知-刪除”法定義務等,也起到示范效應,有助于促進新興文化業(yè)態(tài)的有序發(fā)展。
侵犯變形金剛系列玩具著作權刑事案
“TRANSFORMERS”系孩之寶有限公司(Hasbro Inc)創(chuàng)作的美術作品,后該公司又根據(jù)該作品制作、生產了變形金剛系列玩具,并在市場上銷售。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安某,雇傭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在未經孩之寶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對孩之寶公司銷售的變形金剛系列玩具進行微調設計,后委托他人批量生產,并在廣東省汕頭市工廠內進行組裝、包裝等,再冠以“威將”“陸霸”等品牌對外銷售。2020年6月5日,公安機關于廣東省汕頭市威將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內扣押“J6621秦天戰(zhàn)士”“W8601黃鋒戰(zhàn)士”等變形金剛系列玩具共計2萬余件。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上述被查獲的32款涉案玩具中有31款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基本相同,有1款玩具與孩之寶公司的變形金剛玩具相似。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孩之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情節(jié)嚴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其他同案被告人被判處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侵權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均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由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聯(lián)合掛牌督辦。本案權利人系全球知名玩具制造商——孩之寶公司,加之涉案人數(shù)較多,侵權玩具款式眾多、覆蓋設計、生產、銷售各環(huán)節(jié),因此社會影響較大。本案涉及立體作品著作權保護,被告人作案手段隱蔽,通過在生產的玩具產品中夾雜、拼接少量自行設計零件,并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方法來掩蓋侵權事實,故本案系以侵權產品整體外觀構型與原版產品基本相似定罪,有力震懾了想通過打“擦邊球”方式侵權的犯罪分子。本案對各知識產權之間權利沖突問題的處理進行了有益探索,明確應當從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刑法原則出發(fā),遵循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其行為的性質進行綜合認定,為今后此類案件的審理起到一定借鑒作用。
侵犯“小黃人”動畫形象著作權行政處罰案
2021年7月,徐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一次性非醫(yī)用口罩至印度尼西亞。鑒于該出口貨物屬于關系民生健康的防疫物資,上海海關認為其存在一定侵權風險,遂下達布控查驗指令。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根據(jù)布控指令對貨物實施徹底查驗,在集裝箱內部發(fā)現(xiàn)大批印有“小黃人”動畫形象圖案的一次性口罩。經相關權利人確認,上述印有相關“小黃人”圖案的一次性非醫(yī)用口罩系侵犯其著作權的貨物,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遂立案調查。經清點,印有“小黃人”形象圖案的一次性非醫(yī)用口罩共計22萬個。
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認為,上述出口貨物系侵犯著作權的貨物,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徐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作出了沒收侵權一次性口罩220550個并處罰款5257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近年來上海海關查獲的數(shù)量巨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在全球疫情蔓延期間,上海海關關注社會民生訴求,結合自身執(zhí)法特點,突出風險管控,加強分析預警,將口罩等重要的民生防疫物資作為監(jiān)管重點,成功查獲超22萬個侵犯知名著作權的侵權口罩。本案對侵犯著作權貨物的查處,凸顯海關對知名動漫形象相關著作權的保護,不僅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違法的當事人產生震懾,開拓了海關保護著作權的新局面。
“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庫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卡米洛公司系Clarivate Analytics旗下Web of Science(包括Science Citation Index)、InCites(包括JCR期刊引證報告)以及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等所有子數(shù)據(jù)庫的著作權人??茁骞驹S可科睿唯安公司在指定區(qū)域內使用其產品的一切知識產權以及維權權利。clarivate.com網站發(fā)布的JCR期刊引證報告是一個獨特的多學科期刊評價工具,是唯一提供基于引文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信息的期刊評價資源,其中IF影響因子指標解釋為“期刊在過去兩年發(fā)表的論文在當前JCR年的評價被引次數(shù)”。
2018年7月20日,科睿唯安公司發(fā)現(xiàn)梅斯公司官網的 “Medsci2018年期刊智能查詢系統(tǒng)(2017年度)”頁面顯示30本期刊的列表,點擊打開前述五本期刊的頁面,每本期刊中均顯示“IF鏈接GreenSCI SCIJOURNAL”,點擊前述鏈接后彈出小窗口顯示每本期刊2015年至2017年的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梅斯醫(yī)藥”APP中的“期刊”版塊,點擊打開四本期刊的詳細頁面,每本期刊頁面均顯示“IF(網友提供)”數(shù)據(jù)。2019年6月21日,運行涉案APP,涉案APP就期刊的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提供方式變更為與涉案網站相同的鏈接。審理中,在涉案網站隨機挑選JCR期刊引證報告數(shù)據(jù)庫中的社會科學部分的五本期刊進行查詢,均出現(xiàn)有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的鏈接。
一審法院認為,JCR期刊引證報告數(shù)據(jù)庫無論從JCR期刊引證報告中各項評價指標的選擇、編排還是數(shù)據(jù)庫中期刊的選擇均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匯編作品。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是JCR期刊引證報告數(shù)據(jù)庫的基礎、核心數(shù)據(jù),greensci.net網站運營者未經權利人許可向公眾提供JCR期刊引證報告數(shù)據(jù)庫中的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構成對JCR期刊引證報告數(shù)據(jù)庫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梅斯公司作為期刊數(shù)據(jù)庫的經營者應當知道JCR期刊引證報告數(shù)據(jù)庫對于使用者的限制,而其在無法確定greensci.net網站經營者以及經營者有無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仍對該網站設置了鏈接,顯然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具有過錯,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鑒于梅斯公司的該項行為已依據(jù)《著作權法》認定構成對JCR期刊引證報告數(shù)據(jù)著作權的幫助侵權,科睿唯安公司要求再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一審判決:梅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費用34694元。
一審判決后,梅斯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厘清了數(shù)據(jù)庫保護兩種路徑的區(qū)別和關系。原告從《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主張保護,法院認定“IF影響因子”數(shù)據(jù)庫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匯編作品,對于擅自使用數(shù)據(jù)庫中對數(shù)據(jù)選擇或編排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行為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而不再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擅自使用數(shù)據(jù)內容本身,而未使用選擇或編排上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行為,則不構成對該數(shù)據(jù)庫著作權的侵害,且若該行為未造成數(shù)據(jù)庫制作者產品或服務被實質性替代的情況下,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對數(shù)據(jù)庫構成匯編作品的闡述和認定,有利于加強對數(shù)據(jù)庫的版權保護,對該類型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編輯: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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