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半年報已披露完畢,半年報中披露的各類訴訟糾紛,折射了資本市場的部分焦點問題。
梳理半年報可見,證券虛假陳述、股票質(zhì)押式回購、融資融券、債券違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股權轉讓糾紛等成為券商訴訟的“重災區(qū)”。
其中,證券虛假陳述頻頻出現(xiàn)在券商訴訟案件中,券商作為關聯(lián)方,部分情況下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半年報看,部分券商還未掃清民事賠償?shù)摹瓣庼病薄?/p>
“看門人”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
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化,中介機構“看門人”的功能日益凸顯。讓不盡職的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虛假陳述責任是填補投資者損失的要求,也是“看門人”機制良好運行的保障。
國信證券在半年報中披露了4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分別為華澤鈷鎳投資者與華澤鈷鎳及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柏堡龍投資者與柏堡龍及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谵r(nóng)商行與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億陽信通投資者與億陽信通及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以華澤鈷鎳案為例,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不審慎的案例,而且該案至今“余波未了”。雖然上市公司已退市,但華澤鈷鎳引發(fā)的股民索賠案還在持續(xù)發(fā)酵。
據(jù)國信證券披露,2018年10月起,華澤鈷鎳部分投資者分別向成都中院對華澤鈷鎳及其董事等相關人員、公司等中介機構提起訴訟。
國信證券稱,依照終審判決的標準,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陸續(xù)作出1737起生效判決,判令華澤鈷鎳相關人員、公司等中介機構對華澤鈷鎳賠付義務合計1.28億元及相關訴訟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另收到部分案件撤訴裁定。目前有4起案件尚未結案。2022年3月起,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及其指定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執(zhí)行通知,公司目前已支付合計1.34億元。
資料顯示,2014年,華澤鈷鎳“借殼”上市。2015年11月,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遭證監(jiān)會立案調(diào)查。2017年7月,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其中提到,經(jīng)查明,華澤鈷鎳存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lián)方非經(jīng)營性占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lián)交易情況,另外將無效票據(jù)入賬,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等違法事實。2019年7月,華澤鈷鎳退市。
“我國現(xiàn)行證券法和相關虛假陳述侵權賠償司法解釋,為在資本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規(guī)定了傾斜性保護的法律機制,包括陳述主體的連帶責任、過錯推定、交易因果關系的推定、‘重大性’和損害賠償范圍的便捷認定等?!币幻▽W界人士表示。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我國中介機構在虛假陳述中,主觀狀態(tài)區(qū)分標準和責任承擔方式應更加明確,從而不斷構建和完善我國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中介機構責任認定成焦點
部分中小券商也卷入“證券虛假陳述”的風波。中介機構的責任認定仍然是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中的常見爭議焦點。
中泰證券在半年報中披露,2022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上海君盈資產(chǎn)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等兩千名證券投資者(以下簡稱“原告”)向法院訴請判令樂視網(wǎng)(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虛假陳述引起的投資損失的侵權賠償款項(含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利息),共計人民幣45.7億元,判令除樂視網(wǎng)外包括公司在內(nèi)的二十名被告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泰證券為樂視網(wǎng)2016年非公開發(fā)行股票項目的聯(lián)席主承銷商之一,而非保薦機構。
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2021)京74民初111號《民事判決書》,北京金融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投資者對公司的訴訟請求。上訴期內(nèi),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民事上訴狀》,一審原告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訴人(含公司)對一審被告一樂視網(wǎng)應支付給全體上訴人(一審原告)的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款項承擔全額連帶賠償責任。對于這起訴訟事項,中泰證券已在臨時公告中披露,且無后續(xù)進展。頻繁涉訴可能使券商市場信任度下降
當前,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jiān)管力度持續(xù)增強,不少中小投資者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起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因而,“證券虛假陳述”成為券商涉訟的“重災區(qū)”。
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全面注冊制下,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仍有認定模糊和責任承擔不明確的問題,不同情形下,“看門人”責任承擔方式和范圍,仍需要區(qū)分。因此,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的構建和完善,是一個不斷更新的過程。
中倫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合伙人張保生等人撰文表示,在中介機構責任層面,絕大多數(shù)判例在認定有責任的中介機構的責任時,適用與其原因力和過錯大小相適應的比例連帶責任,且連帶責任比例的認定標準也呈現(xiàn)出更加理性、精準的特征。司法判例逐步擺脫“以執(zhí)行能力倒推責任范圍”的功利性追責以及中介機構承擔“兜底責任”的桎梏,而是結合中介機構所涉虛假陳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和損失的影響、中介機構履職手段的時代局限性、虛假陳述本身的高隱蔽性、中介機構的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認定中介機構承擔與其責任相當?shù)谋壤B帶責任。
業(yè)內(nèi)有關人士稱,券商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頻繁涉訴可能會降低投資者對券商乃至整個資本市場的信任度。券商在涉訴案件中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可能會導致券商面臨經(jīng)濟壓力或信譽損失。隨著監(jiān)管趨嚴,券商需要加強執(zhí)業(yè)能力,提高合規(guī)意識和能力,以避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
編輯: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