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戈訴被告貟婧、北京工業(yè)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京0105民初342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二被告侵害了原告黃戈對權利作品《歌劇藝術研究與經(jīng)典解讀》一書享有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故,判決如下:一、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發(fā)行《中西方歌劇藝術文化的發(fā)展》一書,收回并銷毀庫存及尚在流通渠道中的《中西方歌劇藝術文化的發(fā)展》一書;二、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法治日報》公開刊登聲明,向原告黃戈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三、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黃戈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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