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0685民初4571號 李春勇: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宏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春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85民初45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李春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南通宏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40232.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6元,公告費400元,合計1206元,由被告李春勇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南通宏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墊付,被告李春勇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請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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