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順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麗市支行與被告顏和二、譚順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云3102民初21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顏和二、譚順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麗市支行借款本金240000.16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雙方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二手住房貸款合同》(合同編號:2020年37169字200059813393號)約定的標準計付自2024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二、被告顏和二、譚順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麗市支行律師費7288元;三、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麗市支行在上述債務(wù)范圍內(nèi)對登記在被告顏和二名下位于瑞麗市姐告3-4-101號的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權(quán)證號:云(2020)瑞麗市不動產(chǎn)權(quán)第000519號]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案件受理費5057元,公告費500元,由被告顏和二、譚順秀負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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