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佳美樂樂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陳軍訴被告惠州市佳美樂樂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2025)粵1303民初34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惠州市佳美樂樂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陳軍支付貨款22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惠州市佳美樂樂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陳軍訴被告惠州市佳美樂樂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2025)粵1303民初34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惠州市佳美樂樂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陳軍支付貨款22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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