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6524號
嚴麗娟: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興慶支行與被告嚴麗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25)寧0104民初1652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嚴麗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興慶支行借款本金198473.97元、支付罰息6616.15元,并按照《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網絡循環(huán)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自2025年2月6 日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二、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興慶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辦公室(地址:銀川市興慶區(qū)湖濱東街205號308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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