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211民初13146號
王爽琳:原告王飛帆與被告王爽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F(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1600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元為本金,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的一倍計算);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自本公告見報之日起經(jīng)過 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革鎮(zhèn)堡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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