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4211號
翟偉、發(fā)明佳(寧夏)教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原告寧夏鼎銀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美林、翟偉、發(fā)明佳(寧夏)教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典當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王美林償還典當當金17萬元、承擔續(xù)當期間綜合費用及利息20400元,并承擔逾期利息3060元(利息主張至當金實際支付之日止,自2025年3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按照月0.3%計算,暫計3060元)、承擔違約金17340元(違約金主張至當金實際支付之日止,自2025年3月30日至2025年9月29 日按照月1.7%計算,暫計17340元);2.判令原告有權對被告王美林提供抵押的位于銀川市興慶區(qū)南苑一村13-1-303號房屋【證號:寧(2023)興慶區(qū)不動產權第0105982號】折價、拍賣、變買等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上述債務;3.判令被告翟偉、發(fā)明佳(寧夏)教育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全部由三被告承擔。因以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14時2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四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答辯和舉證的,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本案將依法缺席審理。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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