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236民初10368號,王嘉興(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唐寨鎮(zhèn)西門村西門100號):本院受理原告石玉生訴你及王興堯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流程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風險提示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賃費21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1206.36元(以21600元為本金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倍為標準計算利息自2023年10月19日暫計至2025年6月20日)以上暫共計:22806.36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相關(guān)費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4日9時00分在五馬法庭審判庭(廠河壩)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開庭審理。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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