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D點播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構成分析
2022-08-02 10:09:02 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情】
甲公司為《在心里從此永遠有個你》等作品的制作人及錄像制品版權人,將其享有合法權利的上述作品獨占性授權乙公司使用,授權期限為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1日,乙公司工作人員來到某娛樂會所,打開KTV內部VOD點播系統(tǒng),先后點播《在心里從此永遠有個你》等13首作品,進行了片斷播放并同步錄像。經比對,涉案13首作品的播放畫面為視頻片段,與正版光盤中收錄的同名涉案音像作品在音樂、歌詞、表演者、畫面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后乙公司將某娛樂會所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關于KTV播放他人音樂作品侵害的是放映權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某娛樂會所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經營的KTV中以營利為目的,通過VOD點播系統(tǒng)在局域網絡環(huán)境下提供涉案13首作品,使得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作品,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第二種觀點認為,某娛樂會所的行為構成對權利人放映權的侵害。因為其播放涉案作品雖在局域網絡環(huán)境下,但利用局域網傳輸僅是作品放映的手段,本質上仍是“放映”行為,屬于“放映權”。
【評析】
本文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二者主要區(qū)別在于,放映權屬于現場傳播,傳播端和接收端往往共處一個空間,而信息網絡傳播權則屬于遠程傳播,所涉及的傳播端和接收端一般不在同一空間內。
其次,當下很多KTV經營者是通過VOD點播系統(tǒng)向公眾提供作品,該系統(tǒng)一般由VOD前端處理系統(tǒng)、傳輸網絡、用戶機頂盒三個部分組成。視頻點播的工作過程為:用戶在客戶端啟動播放請求,通過網絡發(fā)出,傳送給服務器。經過請求驗證后,服務器把存儲子系統(tǒng)中可訪問的節(jié)目準備好,使用戶可以瀏覽到所喜愛的節(jié)目菜單。用戶選擇節(jié)目后,服務器從存儲子系統(tǒng)中取出節(jié)目內容,并傳送到客戶端進行播放??梢姡掌髯鳛閭鞑ピ磁c客戶接收端并不在一個空間內,該傳播系遠程傳播而非現場傳播。且通過VOD點播系統(tǒng)進行的傳播行為與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對作品的播放明顯不同。
最后,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是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提供行為是指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而信息網絡按其覆蓋范圍分為局域網、城域網和廣域網,在局域網中傳播作品的行為也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將作品上傳至開放范圍有限的局域網服務器,在傳播者限定的時間和地點等范圍內,只要公眾可以通過局域網自行選擇時間和地點去點播,仍然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行為。(關曉海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