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陳曦
疫情之下,如何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如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如何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為解決這些勞動關系領域的突出問題,“疫情影響下企業(yè)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法律實務論壇”近日在滬舉辦。本次論壇由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主辦,采用線上形式,邀請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法院、工會、律所的專家,為企業(yè)和勞動者預防和解決相關的勞動爭議提供實務建議。
“當下面臨的主要挑戰(zhàn)是正常情況下的法律和突發(fā)矛盾之間的不兼容。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傾斜保護勞動者,但目前企業(yè)普遍處于危機之中,如果還是立足于個案,就可能會產生雪崩效應?!鄙虾J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管理處處長邱寶華認為,要以長期穩(wěn)定的和諧勞動關系作為主要目標。堅持法律與政策并用,成文法有不周延性和滯后性,面臨突發(fā)情況時,需要有相關的政策來進行配套;堅持統籌平衡和精準穩(wěn)妥原則,對于主觀上沒有惡意的企業(yè),盡可能地給予糾正機會,在保護勞動者權益和維護企業(yè)生存之間進行綜合平衡。
對于疫情期間促進就業(yè)的政策舉措,上海市促進就業(yè)中心主任周國良建議,首先,通過線上彌補線下的不足,比如線上工作(居家辦公)、線上服務、線上培訓。其次,針對企業(yè),采用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延長企業(yè)貸款的期限、發(fā)放補貼等各種手段來降低疫情的影響。再次,對勞動者也同樣采取多種保障措施,例如通過提供補貼、對就業(yè)困難人員進行托底、提升勞動者技能等途徑來最大限度地幫助勞動者。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王茜以“疫情下如何平衡勞資權益”為題,圍繞審判實踐中常遇到的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問題做出闡述。她提及一個典型案例,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或采取輪崗、降薪、減少工作時間等方式自救,但勞動者不同意該方案,則該方案對其是否有效?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王茜認為主要考慮三方面,一是用人單位主張受疫情影響是否具有相應的證據進行舉證;二是審查方案不得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內容;三是審查用人單位制定相關方案是否經過民主程序。
上海市總工會職工互助保障中心黨總支書記陳嶸表示,疫情以來,全國總工會和上海市相關部門出臺文件,確立“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協商目標,引導勞資雙方通過協商來調整履行內容,促進勞動關系的延續(xù)。陳嶸認為,要充分發(fā)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在疫情期間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履行民主程序中和集體協商程序中工會的主要職能。此外,他拋出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當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關于工資調整、工作方式、工作時間變更、休息休假等規(guī)章制度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存在沖突時,如何適用相關法規(guī)?
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陸胤認為,以往法規(guī)中有關停工停產的規(guī)定,都是以外部環(huán)境正常為前提設置的,疫情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的影響是一樣的,更應該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他還建議居家辦公應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工時的告知承諾制;共享員工可以實行雙重勞動關系,進一步明確共享期間的勞動關系權利義務;對勞動關系中止制度進行明確規(guī)定,真正讓全社會分攤風險。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石晨陽認為,在疫情背景下,勞動者應當“合理維權、權衡利弊”,用人單位應當“守住底線,放眼長遠”;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徐增鵬建議,對于勞動合同履行障礙下的工資支付規(guī)則,應確定用人單位的支付底線,經營風險由企業(yè)承擔,其余責任各自承擔,傾斜保護應當有底線,風險共擔原則不能被不當擴大。
“用工形式正在從二元結構拓展至三元結構(‘標準勞動關系’,‘非標準勞動關系’和‘非勞動關系’),靈活用工是后疫情時代中國保持長期競爭力的趨勢。在補全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時,勞動法律體系的改革也要順應這一趨勢,以‘低標準,廣覆蓋’為原則,讓渡給市場主體更多的自治空間。”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委員周開暢律師建議,從企業(yè)合規(guī)的角度來看,對于非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要把握好合同性質,合理劃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盡量與一些優(yōu)質的供應商合作,確保勞動基準權利義務主體的履行情況,保證非勞動關系的合規(guī)履行。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徐旭東律師分享了對疫情期間勞動爭議裁審變化的思考。例如,在“疫情病毒感染致病、死亡等認定工傷”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更強調傷害,而非疾病。對于感染疾病認定工傷,除患職業(yè)病之外,尚未包含更廣泛的疾病。而司法實踐在疫情發(fā)生后對于感染疾病認定工傷中的“疾病”做擴大解釋;越來越多的案例將推動勞動者過勞致死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將更重視其本質的起因性而非因果關系。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局宣教中心《上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雜志主編周斌以“涉疫類勞動爭議典型案例述評”為題進行分析。關于停工停產工資周期的起算問題,他提示該周期的性質應屬緩沖期,主要目的是體現風險共擔和疫情期間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只有將其理解為一個時間長度,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內涵。如果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理解為“跨越當前支付周期截止時間點”,則易引發(fā)用人單位停工時間相同,卻僅因工資支付周期起算時間不同,而承擔不同工資支付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