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1987年,孫先生和李女士登記結婚,婚后兩人來到北京共同創(chuàng)業(yè)打拼,先后生下一女一子。雙方創(chuàng)辦的公司業(yè)績也蒸蒸日上,孫先生負責經營管理,李女士掌握公司財務。
2006年左右,孫先生結識了郭女士,并于2009年與2014年,相繼生下一女一子。此后,孫先生同時兼顧李女士和郭女士兩個家庭。
2014年左右,孫先生和李女士頻繁爭吵,隨后孫先生以公司經濟困難需隔離債務為由,提出“假離婚”。2014年8月,雙方在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離婚后依然共同生活。2016年,李女士提出復婚,但孫先生不同意。在兒女們的提醒和幫助下,李女士在孫先生手機里看到了郭女士及其孩子的照片,如夢初醒。
李女士意外得知,在雙方的婚姻存續(xù)期間,孫某曾經給郭女士購買過多套房產。2016年6月,李女士委托家理律師事務所對郭某提起返還原物糾紛之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先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未經李女士同意為郭女士支付購房款等大額支出,郭女士應當返還屬于李女士的一半份額。最終法院判決郭女士應當歸還李女士600萬元錢款。
律師說法:
夫妻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贈予的財物價值較大,按常理即可推斷出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是善意第三人,贈與方未經配偶同意的大額贈與行為,侵犯了夫妻平等財產處置權,原配可以向第三者提起物權保護之訴,追回屬于自己的財產權益。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原配可以追回全部贈與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原配偶可以追回50%份額的贈與財產。
(易軼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莫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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