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范天嬌
號稱可以提高專注力的“聰明藥”,實則是國家管控麻精藥品。王某某等3人私下就干起了買賣“聰明藥”的“副業(yè)”。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王某某、向某某、張某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在明知“利他林”“阿莫達非尼”等藥品系國家管控麻精藥品的情況下,從國外購買相關藥品,并通過社交軟件將相關管制藥品以“聰明藥”名義向潛在購買對象宣傳推廣。
為逃避偵查,王某某等3人將管制藥品偽裝成維生素、類褪黑素等保健藥品進行寄遞,并通過虛擬貨幣平臺、支付寶口令紅包等形式收取毒資,販賣給劉某某等73名國內人員。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某利用其控制的耿某某的虛擬幣交易賬戶,共計接收價值518907.31元的虛擬幣,提取價值333786.9元的虛擬幣,賣出價值186661.51元的虛擬幣。
2021年12月,公安機關以王某某、向某某、張某某等76人涉嫌走私、販賣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6月,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向某某、張某某3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以王某某構成洗錢罪補充起訴。
辦案檢察官認為,根據我國現行毒品管理制度,王某某等3人對于他人購買麻精藥品用途不加核實,系對非醫(yī)療目的的販賣持放任態(tài)度,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僅為尋求刺激而購買、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相關5名涉案人員依法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對為了醫(yī)療、考試或為子女提高學習專注力而購買的68名涉案人員,綜合考慮其對涉案藥品系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主觀上不明知、社會危害性以及人民群眾的樸素認知,依法監(jiān)督公安機關撤回案件。
2022年9月,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對晏某某等5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監(jiān)督公安機關對其余68名涉案人員作撤案處理。2023年6月,巢湖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以王某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洗錢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向某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張某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