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平妮
□ 通訊員 劉小玉 朱麗君
武某(女)與樊某(男)于2023年登記結婚,婚后武某發(fā)現(xiàn)樊某性格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藥物。后經(jīng)詢問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武某遂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菏澤市鄆城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自然人依法享有締結婚姻的合法權益。樊某所患疾病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屬于婚前應當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結婚登記前告知武某,武某依法有權請求撤銷婚姻。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武某與樊某的婚姻關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橐鲫P系應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礎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在婚前坦誠相告,讓對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決定是否結婚。如果違反法定的告知義務,隱瞞病情而與對方結婚,則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本案適用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撤銷婚姻關系,體現(xiàn)了婚姻自由自愿原則,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