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實習生 高碩
某清潔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約定,2021年4月至11月期間,由清潔公司派駐保安負責工程公司項目現場的安保工作。為此,清潔公司雇傭陳某(時年已超過63周歲)擔任工程公司項目現場夜班保安。同年11月底,清潔公司經理通知陳某可以離職,但陳某與工程公司私下約定留下繼續(xù)工作,工資由工程公司直接發(fā)放。
此后不久,因陳某長時間不接電話,其妻張某趕到公司尋找,在宿舍樓三層發(fā)現已昏迷倒地的陳某,立即將其送醫(yī)搶救,此時項目現場僅陳某一人。經診斷,陳某為腦出血、意識障礙,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作為陳某唯一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清潔公司和工程公司共同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陳某與清潔公司之間的勞務關系解除后,隨即與工程公司建立了勞務關系。由于陳某系在與清潔公司之間的勞務關系解除后發(fā)病,清潔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工程公司通過陳某提供勞務獲得相應安全利益的同時,理應特別考慮到因陳某年齡因素可能引發(fā)的安全風險,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但雙方建立勞務關系時,工程公司未對陳某進行體檢等必要檢查,陳某發(fā)病時工程公司亦無人發(fā)現并提供及時、妥善救助,可認定工程公司未盡到基本的注意及救助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合考慮陳某年齡、病因、家屬拒絕有創(chuàng)搶救等因素,法院判決某工程公司按2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張某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各項費用。
法官庭后表示,用工主體聘用“超齡”員工提供勞務時,應特別考慮到因其年齡因素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即使其因自身健康、體質等原因突發(fā)疾病時,用工主體也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基本救助義務,包括及時發(fā)現,并采取急救、送醫(yī)、通知家屬等措施,以防止發(fā)生更為嚴重的損害后果,否則會被認定存在不作為的侵權行為。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