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張靜在《法學》2024年第5期上發(fā)表題為《同類財產混合私法調整的共有路徑及其展開》的文章中指出:
現(xiàn)代生產呈現(xiàn)社會化和標準化的特征,同類商品成為人類生活的主要物質基礎。同類物的生產與交易成本更低,并且方便嗣后的使用、維修和更換。諸多同類物被無形化為賬戶所體現(xiàn)的數(shù)字,典型如貨幣與股票等有價證券的電子化。數(shù)字是同質化的極端,可被任意地拆分、整合與計算。財產的同質化固然有助于經濟活動的順暢展開,但其容易引發(fā)財產混合現(xiàn)象與特定性困境,即無法依據(jù)某一財產的獨有特征將之與其他財產區(qū)分開來。
同類財產之認定以一般社會觀念為標準。在同類財產混合中,所涉財產既可能因物權客體資格消滅而喪失特定性,也可能因舉證不能而喪失特定性。權利人因財產無法被特定化而喪失“所有權”,陷入普通債權人的不利處境。為化解該問題,法律有必要引入(準)共有這一救濟機制,通過混合財產的共有維持利益關系之平衡。同類財產混合引起按份共有,被混合財產的數(shù)量關系轉化為共有份額關系。這既體現(xiàn)了物權法蘊含的公平理念,也不會影響經濟效率?;诠灿嘘P系,被混合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分割共有財產迂回地達到“原物返還”的實際效果。更為重要的是,權利人能夠以共有人的名義對抗司法保全、強制執(zhí)行和破產。這一對抗效果具有正當性。
不過,混合財產共有會在一定程度上復雜化法律關系,尤其當占有人或控制者處分混合財產時。在這一情形,處分構成無權處分,但善意受讓人的信賴值得保護,其因此不會受到共有的顯著影響。由于混合財產共有具有臨時性和救濟性,故占有人或控制者的處分會導致權利人的份額發(fā)生浮動,進而讓權利人能夠繼續(xù)通過分割“取回”同等數(shù)量的財產。份額浮動不僅能夠簡化法律關系,而且符合處分行為人的意思,并達致一個公允的結果。當剩余的混合財產少于應予返還的財產時,權利人能否在差額范圍內請求處分相對人返還財產,取決于后者能否主張善意取得。在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的情形中,處分行為人所獲對價可被視為代位物,權利人進而可就此主張“所有權”的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效果在法政策上較為合理,但在教義學上存在諸多障礙。不論如何,被混合財產的權利人無法通過共有實現(xiàn)“原物返還”的,可依法針對混合財產占有人(控制者)或第三人主張債法上的救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