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代購演唱會門票而引發(fā)糾紛,判決被告返還原告8萬購票款。
姚某、萬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被告劉某,劉某系某傳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從事商業(yè)演出票務相關(guān)業(yè)務。2019年5月,原、被告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兩原告出資90540元,向被告購買林俊杰、周杰倫、林宥嘉長沙演唱會的門票。兩原告依約向被告劉某的微信分20次轉(zhuǎn)賬支付票款90540元。但被告并未依約為兩原告代購門票。2019年6月18日,被告劉某以其本人和被告某傳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向原告姚某、萬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共欠姚某款項36760元,欠萬某款項53780元,合計90540元。此后,兩被告償還兩原告款項10260元,余款80280元尚未償還,兩原告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兩被告因未能完成約定的購票事項而承諾返還兩原告購票款,應依約履行返還義務?,F(xiàn)兩被告尚欠兩原告購票款80280元未返還,應予返還。故判決被告劉某、岳陽市某傳媒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連帶返還原告姚某、萬某購票款共計8028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916元。(李玉婷 周寒依)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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