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 通訊員 鄭娜
近日,楊某花費1122元在某購物網站購買38包用于鹵肉的香料包,剛收到貨,即以鹵料包中添加了中藥材廣木香為由,向重慶某銷售企業(yè)索要價款10倍賠償。某銷售企業(yè)拒絕后,楊某訴至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香料包為食用農產品,適用的法律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該法并無價款10倍賠償的規(guī)定。同時,某銷售企業(yè)自愿收回商品并退款,法院予以準許。據此,法院判決楊某返還香料包,銷售企業(yè)退還貨款,駁回楊某要求價款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陽中院調查發(fā)現(xiàn),網購香料包的當天,楊某在同一購物網站某母嬰店購買固體飲料19盒,并以該產品的網頁宣傳對消費者構成了誤導為由起訴,向山東某公司索要價款10倍賠償。2022年2月,楊某以篡改生產日期為由,起訴云南省某茶葉銷售商索要價款10倍賠償。
南陽中院審理后認為,國家并未明文禁止在食用農產品中添加廣木香,且香料包的包裝上注明了商品名稱、配料表、制作方法、生產日期等信息,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解。楊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香料包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對食用者的健康有害或者有其他質量問題。楊某所購香料包的數量遠超普通消費者的正常需求,且短時間內起訴多個商家,可見其訴訟帶有牟利目的,干擾了企業(yè)的正常經營,且與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
南陽中院遂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沈飛表示,在處理涉及食品質量的案件時,應當適度考慮當事人實際情況、民間習慣、群眾對判決結果的感受等因素。對于一些中藥材是否可以在食品中添加,國家既未明文允許,也未明文禁止,但民間使用多年且效果良好,相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不應以國家沒有明文允許添加為由一概否定。對于確實沒有安全問題的食品,不能因為存在個別不規(guī)范之處就判令經營者進行高額賠償。
此外,司法機關更需嚴防惡意訴訟,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溫度。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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