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通訊員 姚崢
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常被稱作“兇宅”。那么,如果隔壁房屋死過人,自己所購的房子算不算“兇宅”?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隱瞞房屋交易信息引發(fā)的糾紛案件,買房人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才得知隔壁曾發(fā)生嚴重的爆炸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重傷。法院認為,死亡地點雖然不在房屋“里面”,但只要與房屋緊密相關的信息,都會嚴重影響買房人的心理和房屋價值,屬于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王某通過中介公司介紹,購買了劉某位于東城區(qū)某小區(qū)的一套房子,并與賣家劉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中介服務合同。王某按約付清了房款和14萬余元的中介服務費。
然而,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王某意外得知,自己所購房屋的隔壁曾在2006年發(fā)生過嚴重的煤氣爆炸事故。事故炸穿了上下幾層樓,導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王某購買的這套房屋的墻壁也曾被炸裂后修復。
王某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專業(yè)房屋買賣機構,應當知曉這一重大情況并如實告知自己。但中介卻隱瞞了該信息,使其購買了一套自己并不想要的房子。交涉無果,王某將賣家劉某和中介機構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在劉某賠償40萬元后,王某撤回了起訴,并單獨起訴中介機構,要求退還全部中介費14萬余元并支付利息?!?/p>
爭議焦點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各執(zhí)一詞。
王某認為,中介機構長期在該小區(qū)工作,不可能不知曉房屋發(fā)生的嚴重事故及有人死亡的情況,其未如實告知的行為違背了合同中“如實告知、不隱瞞”的義務,給自己造成了損失,要求中介退還全部中介費并支付利息?!?/p>
中介機構則辯稱,其門店于2009年才開業(yè)。爆炸事故發(fā)生在2006年,時間久遠,自身查證能力有限。曾試圖向派出所、居委會、物業(yè)核實傷亡細節(jié),因非當事人,未能獲取具體情況。簽合同時,已向王某出示過爆炸事發(fā)時的新聞,合同中也明確寫明“劉某已告知王某隔壁443號發(fā)生過爆炸,王某已知情”。該房屋成交價較同小區(qū)同戶型其他房屋便宜很多,說明王某知曉爆炸對房價的影響。劉某已賠償40萬元,應包含了中介費損失。房屋已成功過戶,中介服務已完成,不應退費。合同僅約定房子“本身”沒死過人,隔壁死人不算“兇宅”,且無證據(jù)證明所購房屋內死過人。
第三人劉某表示,其與王某的糾紛已在法院調解中以40萬元一次性解決,王某此次起訴中介機構屬于重復起訴,應予以駁回。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購房作為重大事項,與房屋相關的重大信息必須如實告知買家。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兇宅”這類情況,即便死亡地點不在房屋“里面”,只要與房屋緊密相關的信息,都會嚴重影響買房人的心理和房屋價值,屬于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本案中,隔壁爆炸導致一人死亡的情況,對王某是否購買該房屋及購房價格有重大影響。中介作為專業(yè)機構,在明知房屋發(fā)生過嚴重爆炸的情況下,有責任進行更加仔細的核查,特別是傷亡情況。中介機構存在工作上的不足,屬于履約瑕疵。
綜上,法院判決中介機構退還王某部分中介費4萬元,駁回王某要求退還全部中介費及利息等其他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該案審理法官王亮表示,房產(chǎn)中介機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勤勉盡責。對于可能對房屋交易價格、買方購買意愿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特別是涉及“兇宅”或與之緊密關聯(lián)的重大事故、傷亡信息,應主動進行審慎核查并如實告知買方。這不僅是對合同義務的履行,更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尊重,有助于維護健康有序的房地產(chǎn)市場交易秩序。
編輯: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