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鄒雪雯 石新平 日前,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張某、李某、劉某污染環(huán)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該案系全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以來,該院提起的首起污染環(huán)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一審法院判決張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并處相應罰金;李某、劉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適用緩刑,并處相應罰金。同時,判令3人承擔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等費用共計34.5906萬元,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5月初,張某、李某在未辦理相關許可手續(xù)的情況下,租賃江西省寧都縣某再生物資回收公司的場地和設備,與曾某(另案處理)合伙非法提煉煤焦油,劉某作為張某雇傭的油罐車司機,多次開車與李某到景德鎮(zhèn)浮梁某公司購買煤焦油,拉回寧都的廠房進行高溫蒸餾提煉清油,提煉過程產生了10多噸廢水。
5月24日晚上8時許,張某、李某、劉某3人將裝有廢水的危險品運輸車開到眾埠鎮(zhèn)彎頭U型口橋下,將約19噸廢水傾倒在橋下的水溝里,致使眾埠自來水廠停止供水達84小時,河內魚蝦大量死亡,附近百余畝農田被污染。經鑒定,張某3人傾倒的廢水中苯和甲苯嚴重超標,屬于危險廢物。張某3人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不僅涉嫌刑事犯罪,同時也嚴重破壞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樂平市檢察院在受理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后,于2020年3月10日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權提起訴訟的法定機關或有關組織在公告發(fā)出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公告期滿后仍沒有相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樂平市檢察院遂向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張某等3人共同承擔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侵權責任。
5月21日,樂平市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時,公益訴訟檢察官圍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提出的訴求、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充分舉證、質證,與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師進行了法庭辯論。7月17日,樂平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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