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李某平、李某波犯危險駕駛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李某平、李某波二人系兄弟,平日里常約在一起聚餐。2021年11月9日,李某平、李某波聚餐飲酒后,李某波在明知李某平已屬醉酒狀態(tài)且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摩托車交予李某平駕駛。李某平搭載李某波行駛至綦江區(qū)石壕鎮(zhèn)街心花園附近路段時摔倒在地,被公安民警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鑒定,李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2.5mg/100ml,李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0.0mg/100ml,均已超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biāo)準(zhǔn)。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李某波明知李某平醉酒仍將其車輛提供給李某平駕駛,二人行為屬共同犯罪,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洋 李晶 孫子淥)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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