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徐偉倫 通訊員彭宇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提示書》,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就離婚后子女教育撫養(yǎng)、探望權行使等家庭教育事宜向雙方當事人提供指導提示。
據(jù)了解,胡某與張某經自由戀愛結婚,婚后育有一個聰明可愛的女兒,因感情破裂且經過多次調解無效,兩人選擇結束這段婚姻關系。
訴訟中,雙方均表示自己與女兒感情融洽,能為女兒的成長教育提供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都希望獲得女兒的直接撫養(yǎng)權。在積極爭取直接撫養(yǎng)權的同時,張某對離婚后可能需要面對的探望權問題十分關注,從探視時間、方式、次數(shù)等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主張。
案件宣判后,張某在表示服從法院將女兒直接撫養(yǎng)權判給胡某的同時,對探望權的行使表達了自己的疑慮和看法。針對案件的實際情況,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發(fā)送了《家庭教育指導提示書》,就離婚后父母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探望權行使的注意事項等作出教育指導提示,明確指出婚姻關系的終點同時也是父母履職盡責的新起點,父母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正確引導子女面對家庭生活環(huán)境的改變,提示雙方在行使探望權的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履行,也要靈活處理,保持積極理性的溝通,充分尊重子女真實意愿,充分保障子女休息、受教育等權利。
承辦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其中第34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不過,對于如何細化落實上述條文要求,現(xiàn)階段并無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從各地已有實踐看,大多聚焦于存在一定“失責”行為的父母,通常以“教育指導令”的形式,以法律的強制力要求其改正錯誤,從而實現(xiàn)維護子女合法權益的目的。然而,從法條的表述內容及立法精神看,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的對象并未限定為“失職”父母,這種指導亦不限于“事后追責”的情形,而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針對當事人的不同需求,采取前瞻性、溝通性的方式開展工作。
本案中,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在實踐中探索以“教育指導提示書”這種“柔性司法”的形式,傳遞“父母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法治理念,切實維護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把法律賦予審判機關的家庭教育指導職責依法落到實處。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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