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頁面設計案:構成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軟件頁面設計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某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某計算機公司訴北京某網絡科技公司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一對甲應用軟件、“甲應用軟件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享有著作權,后授權原告 二運營該軟件并使用其中的美術作品。被告是乙應用軟件的著作權人和經營者。二原告主張:乙應用軟件中3款電子紅包的聊天氣泡、開啟頁與其在先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甲應用軟件紅包相關頁面及 甲應用軟件整體頁面系有一定影響的裝潢,乙應用軟件進行了整體抄襲,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二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0萬元。
【裁判要點】
一、“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甲應用軟件聊天氣泡和開啟頁”顏色與線條的搭配、比例,圖形與文字的排列組合等 體現(xiàn)了創(chuàng)作者的選擇、判斷和取舍,并展現(xiàn)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美術作品。被告經營的乙應用軟件頁面與上述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應用軟件頁面在經營中產生的競爭利益,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評價
原告的“甲應用軟件紅包”相關頁面作為相關服務的整體形象,其中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美化服務的作用,應當屬于裝潢。上述頁面通過大量使用,已經能夠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將原告的相關頁面設計進行復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軟件,不正當?shù)乩盟说膭趧映晒鹑「偁巸?yōu)勢,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同時也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和合理開支 94896元。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構成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軟件頁面設計可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如果相關頁面設計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則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評價。本案判決旗幟鮮明地反對抄襲與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搭便車行為,保護原創(chuàng),鼓勵創(chuàng)新,滿足用戶的多元化需求,體現(xiàn)了保護互聯(lián)網領域新型客體的開放態(tài)度。
(素材來源于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編輯:莫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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