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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2020-10-21 10:25:00 來源:山西人大網(wǎng) 作者: -標準+

原標題:《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公   告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初審后,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擬適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xiàn)將修改后的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fā)送電子郵件至sxrdfgwfgec@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編:030073

信封右上角請注明“《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征集意見”。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0月19日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

(2020年 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公平競爭的營商環(huán)境,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yè)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依法保護、全面保護、嚴格保護、同等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知識產權保護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知識產權聯(lián)席會議制度,協(xié)調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和草原部門負責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管理部門負責著作權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行政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地理標志申請、植物新品種申請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九條 省和設區(qū)的市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對重點行業(yè)、重點領域的知識產權狀況、發(fā)展趨勢、競爭態(tài)勢進行研究,提供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服務。

第十條 省和設區(qū)的市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受理維權援助申請,提供維權咨詢、糾紛解決方案等公益維權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可以聘請專家作為技術調查官,協(xié)助認定技術事實。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參與調查取證;

(二)對技術事實的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三)提出中立、科學、客觀的技術調查意見;

(四)協(xié)助開展其他技術調查工作。

省和設區(qū)的市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專家?guī)?,技術調查官應當從專家?guī)熘羞x聘。

第三章 社會保護

第十二條 企業(y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科研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能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企業(y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科研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完善知識產權收益分配制度,保障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育種、職務作品等相關人員參與收益分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對行業(yè)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引導,加強對國際國內知識產權狀況、發(fā)展趨勢和競爭態(tài)勢的監(jiān)測和研究,加強對成員處理國際、國內知識產權糾紛的信息咨詢、維權支持、專業(yè)援助等服務。

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對行業(yè)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監(jiān)督,制定行業(yè)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規(guī)范成員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完善知識產權監(jiān)管機制;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措施。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guī)則,運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jù)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地快速處理專利糾紛投訴。

第十五條 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展會舉辦期間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參展產品、作品、技術或者宣傳材料上標注知識產權信息的,參展方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未提供的,不得標注知識產權信息。

展會舉辦時間三天以上的,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自行或者與仲裁機構、行業(yè)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構,并在展會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發(fā)現(xiàn)參展產品涉嫌侵權,參展方無法在限定時間內證明未侵權的,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要求參展方撤下參展產品,并報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廣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知識產權權屬情況。無知識產權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fā)布者不得發(fā)布。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委托人商業(yè)秘密;

(二)同一事項接受利害關系人雙方委托;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

(四)與委托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擾亂服務行業(yè)市場秩序;

(六)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人才納入人才引進、培養(yǎng)計劃。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可以自行組織公益性知識產權專業(yè)培訓,也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開展培訓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相關知識,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y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互助與協(xié)作,建立知識產權權益保障機制。

支持企業(yè)、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知識產權保護互助與協(xié)作,推進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共享,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與產業(yè)發(fā)展深度融合。

鼓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交流合作,同等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以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組建企業(yè)。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知識產權運營管理機構,建立市場導向的知識產權評價機制。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法律服務、信息服務、商用化服務、咨詢服務、培訓服務等行業(yè)發(fā)展。

鼓勵和支持行業(yè)協(xié)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平臺,提供對外投資、參加展會、招商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yè)務的知識產權狀況檢索、查詢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行業(yè)協(xié)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擔保、融資租賃等機構開展下列金融創(chuàng)新活動:

(一)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服務;

(二)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保險產品;

(三)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進行融資租賃;

(四)其他金融創(chuàng)新活動。

第二十四條 省和設區(qū)的市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協(xié)助工作,建立境外知識產權服務和糾紛預警防范機制,及時發(fā)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為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在境外的知識產權事務提供專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 省和設區(qū)的市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政策指導、技術咨詢、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

第五章 糾紛解決

第二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實現(xiàn)知識產權自行協(xié)商、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形式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模式。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自愿原則協(xié)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依當事人申請,依法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依當事人申請,對知識產權糾紛進行調解。

第三十條 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行業(yè)協(xié)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一條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三十二條 鼓勵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構利用網(wǎng)絡信息技術線上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第六章 執(zhí)法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重復侵犯知識產權、提供虛假文件、拒不執(zhí)行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聯(lián)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依法查處知識產權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現(xiàn)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暫扣或者封存當事人的經營記錄、網(wǎng)絡銷售記錄、票據(jù)、財務賬冊、合同等資料;

(三)要求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案件事實進行說明并提交相應材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涉嫌侵權的產品、物品;

(五)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xiàn)場勘查;

(六)涉嫌侵犯他人方法專利權的,要求當事人進行現(xiàn)場演示,但是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關證據(j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網(wǎng)信、著作權、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網(wǎng)絡環(huán)境的監(jiān)督,依法查處網(wǎng)絡文學、音樂、影視、動漫、游戲、計算機軟件等領域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對經認定的專利侵權行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假冒專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對經認定的商標侵權行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農業(yè)農村部門依植物新品種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對經認定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農業(yè)農村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拒絕、阻撓縣級以上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由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聘用的知識產權部門予以解聘,并從專家?guī)熘谐?;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知識產權案件調查過程中知悉的應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

(二)與當事人串通,影響調查取證;

(三)提供不客觀的技術事實認定意見;

(四)其他妨礙案件公正處理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張紅兵

審核: